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四、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作出修改 (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三) 四、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作出修改 (三)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将第一项修改为:“国家实施许可制度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将第三项修改为:“报检入境废物原料时,还应提供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他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属于限制类废物原料的,应当提供进口许可证明”。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