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三)

(三)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将第一项修改为:“国家实施许可制度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将第三项修改为:“报检入境废物原料时,还应提供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他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属于限制类废物原料的,应当提供进口许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