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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四、

四、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作出修改

(一) 将第六条修改为:“报检单位办理业务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并由该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报检人员办理报检手续。” (二) 删除第七条。 (三)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将第一项修改为:“国家实施许可制度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将第三项修改为:“报检入境废物原料时,还应提供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他检验机构签… (四) 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一项修改为:“国家实施许可制度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三、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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