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三)
(三) 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将第一、二项修改为:
“(一)申请成为国家圃或者专业圃的隔离检疫圃,须事先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可以指定为国家圃或者专业圃。
申请成为地方圃的隔离检疫圃,须在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入圃前30日向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可以指定为地方圃。”
“(一)申请成为国家圃或者专业圃的隔离检疫圃,须事先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可以指定为国家圃或者专业圃。
申请成为地方圃的隔离检疫圃,须在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入圃前30日向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可以指定为地方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