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五、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五、 五、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技术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规定的时限组织评审,评审发现有不符合项的,技术评审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评审不合格。”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