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二、
二、 将第四条修改为:“《行政执法证》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行政执法证》的制式设计。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业务辖区内《行政执法证》的审核、批准、制作、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行政执法证》的制式设计。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业务辖区内《行政执法证》的审核、批准、制作、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