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六、

六、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认证机构设立子公司,应当依法取得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由国家认监委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