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四、

四、 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四项修改为“国家认监委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等技术能力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超过30日,该时间不计算在国家认监委作出批准的期限内;”删除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