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十五、

十五、 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认证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