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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发布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组织机构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提交年度基本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机构类型、证书有效期、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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