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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发布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 一、 删除《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中的“出口创汇率、”和第十二条中的“和出口创汇水平”。 二、 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其他内容做进一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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