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1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国家语委参与制定或修订语言文字国际标准,依照国际标准研制工作规则进行。地方发布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应在发布前报国家语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