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15年) 第六章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1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规范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五条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社会发展和语言生活需要适时进行维护性复审。复审由语标委协助审委会进行。复审参照规范标准审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复审结束后审委会应出具复审报告并报送国家语委。复审报告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属于国家标准的,需再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复审结束后,不需要修改的规范标准继续有效,需作修改的规范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研制计划,已无存在必要的规范标准予以废止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