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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1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规范标准的审批、发布

第二十条 语言文字规范(GF)由国家语委主任签发,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布。国家语委和其他部门共同参与研制的规范标准也可采用联合发布方式。 第二十一条 国家语委组织制定或修订的国家标准(GB),经国家语委主任批准后按相关规定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语言文字规范的发布时间为国家语委主任签发时间,实施时间至少要晚于发布时间3个月。语言文字规范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试行方式。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发布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有社会需求,但是暂不适合以国家标准或语言文字规范形式发布的规范标准研究成果,可采用国家语委《中国语言生活绿皮书》A系列等形式发布供社会参考使用。 第二十四条 语言文字规范的出版事宜,由教育部、国家语委安排,国家标准出版事宜由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安排。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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