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立项建议。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计量法制管理需要,向有关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建议,也可以… 第十二条 有关技术委员会应当对立项建议进行评估。经评估后认为适合立项的,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立项申请。 第十三条 有关技术委员会对立项建议存在重大分歧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对争议内容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予以立项的,应当向有关技术委员会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发现不再适宜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应当予以撤销;确属急需制定的,可以增补;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 第十六条 撤销、增补、调整项目计划,应当由有关技术委员会提出,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