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88年) 第十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8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有贪污、挪用公款、贿赂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程序的规定办理。行政监察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对案件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