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88年) 第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8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同时通报。免予行政处分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