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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三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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