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0年)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0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三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