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2006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1日发布的《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