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2006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其他蓄滞洪区运用后造成的损失,其财政补偿资金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