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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补偿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内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必要时应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情况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同时抄送省级… 第二十九条 在补偿资金管理过程中,对违反《暂行办法》和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处理、处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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