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章 补偿资金拨付与发放 第二十五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补偿资金拨付与发放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管理,严格资金的发放手续,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认真做好补偿资金的财务决算工作。 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在补偿资金发放完毕后,应及时对补偿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总结,并逐级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