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一章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蓄滞洪区是指《暂行办法》附录中所列的蓄滞洪区。国家蓄滞洪区运用是指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批准的洪水调度运用方案,按照调度权限发布分洪命令后所实施的蓄滞洪水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政府为了保障蓄滞洪区居民的基本生活、尽快恢复农业生产所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蓄滞洪区运用后造成的损失由中央财政和… 第五条 补偿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