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公告(201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流程和业务文书,保证检验检测机构运行符合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人员资质审核、培训和考核制度,保证人员资质、能力满足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仪器设备与环境设施条件满足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需求。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人员资质审核、培训和考核制度,保证人员资质、能力满足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仪器设备与环境设施条件满足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