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公告(2019年) 第十六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公告(201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档案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六年。检验档案资料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注册或备案检验申请与受理相关资料; 检验样品交接及检验流程记录; 检验原始记录; 检验报告; 企业提交的使用说明书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