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内部负责生产、质量等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熟悉中药药性,具有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真伪优劣鉴别能力及质量控制能力的专业人员。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采购及验收、养护、仓储保管、炮制等专业人员应当符合相应岗位职责要求。涉及毒性中药材炮制等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人员应当具有满足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知劳动保护要求。
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培训内容应当与中药生产要求相适应,注重开展传统鉴别技术与炮制技术培训,定期对专业人员的实际能力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