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受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5年) (十六)
(十六) 受托生产企业拟申请办理受托生产药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称C类许可证)核发或者申请C类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的,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8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等要求,并结合本公告要求严格审核,符合规定的,方可核发C类许可证或者批准相关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