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受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5年) (十三)

(十三)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持有人定期开展现场审核工作,积极配合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延伸检查,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审核或者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完成现场审核工作后,应当及时撰写现场审核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