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凡属下列行为之一,领导小组将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三年剧目申报资格、收回全部或部分资金等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剧目未按规定如期上演的;
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
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抵制检查和审计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会计核算弄虚作假的。
剧目未按规定如期上演的;
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
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抵制检查和审计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会计核算弄虚作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