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