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资助额度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