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2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资金,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资金;情节较重的,1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擅自变更研究方向或者降低申报指标的;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

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成果发表署名不实或者虚假标注资助信息的;

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绩效评价工作的;

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挪用、截留基金资助资金的;

虚构、伪造、剽窃、篡改研究数据或者结果的;

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依托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取消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