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2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正在申请基金资助的,取消其当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资格;其申请项目已实施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资金;情节较重的,1至3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虚构、伪造、剽窃、篡改申请材料的;

以请托、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干预评审工作的;

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行为的。

申请人、参与者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依托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取消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