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不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

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

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