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