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 (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 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