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管理机构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管理机构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