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 第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的依托单位要求注册为依托单位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注册的依托单位名称。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