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 第二章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 第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 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的依托单位要求注册为依托单位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注册的依托单位名称。 第九条 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 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 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 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 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管理机构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