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6年) 5 国家应急响应 5.3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6年) 5.3 5 国家应急响应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 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20万间或7万户以下; (4)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5.3.3 响应措施 (1)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省(区、市)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 派出由民政部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 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受灾省(区、市)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 民政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 灾情稳定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省(区、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 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0) 目录 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