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6年) 5 国家应急响应 5.1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6年) 5.1 5 国家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 死亡20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万人以上; (3)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万间或10万户以上; (4)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400万人以上。 5.1.2 启动程序 5.1.3 响应措施 (1) 召开国家减灾委会商会,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省(区、市)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 国家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国家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 (4) 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 公安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军队、武警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 (6)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 (7)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 民政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省(区、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国际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 (9)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0) 灾情稳定后,根据国务院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民政部、受灾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 (11) 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 目录 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