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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6年) 5.4.1

5 国家应急响应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 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5.4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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