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分管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

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

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