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证据包括: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立案前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后,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