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年度标准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急需的项目可以增补;对拟增加的标准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

特殊情况下,可以对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

不宜制定标准的项目,可以撤销。

计划的调整应经卫生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