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通知(2003年)
发布机关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计委、经贸委、财政厅,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经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共同研究,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