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七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七条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