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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六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 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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