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对其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考试。 被引用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