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 第四章 考试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考试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 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