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编制城市、镇规划,规划范围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存在交叉或者重合的,应当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保护要求纳入城市、镇规划。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规划范围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存在交叉或者重合的,应当符合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相协调。